法信司法观点
1、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及其处罚
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生活; 二是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 一些施工带来的噪声污染问题在一定阶段会更加突出。 国家对各类噪声污染的防治有明确的规定。 如噪声排放标准、防治措施、补偿标准、审批程序等都有严格规定。 至于喧闹者,只要其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就已与国家及周边受其影响的民众达成谅解。并做出了相应的补偿。 该行为不属于本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反之,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也就是说,广义的噪声不仅包括工业噪声,还包括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 所谓“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对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以外的人类活动形成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所处罚的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活动的“噪音”仅指社会生活中的噪音。
本条规定了对大声喧哗扰乱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一)警告。 噪声的危害与其他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噪声的危害和控制,不良后果就可以停止发生。 因此,该法规定,对于大声喧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对其行为给予警告。 (二)警告后不改正,继续违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处罚是对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喧闹行为应当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其他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并不得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
(摘自省人大常委会民法办公室:《解读与实务手册》,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8-169页)
2.对社会生活中大声喧哗、扰乱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温饱问题,也开始关注生活质量,希望拥有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 对制造噪音扰乱他人和邻居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并予以处罚。
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等人类活动形成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产生主要包括商业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中使用的各种扬声器设备,如音响、高音扬声器、乐器等。 。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故意或者有过错,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摘自戴志强:《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4年,第164-165页)
法信·法律文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社会生活中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低音炮广播音箱或者其他发出高声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噪声的危害和控制,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厂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低音炮广播音箱。
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聚会等活动,使用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扬声器设备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其他家庭户外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村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建筑内开展户外家装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村民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低音炮广播扬声器;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扬声器设备,制造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向室外排放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周围村民生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被跟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