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大学中学生出国(境)留(访)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大学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和推进大学与国(境)外院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中学生出国(境)留(访)学的申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学生是指具有四川东方大学学籍,到国(境)外交流、学习的中学生,包括:
(一)通过大学与国(境)外高校签订的校际合作合同,到对方中学进行交流学习的(非学历)校际交换生。
(二)通过大学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办学项目、互认学分联合培养、双授学位等的中学生。
(三)经大学批准出席学期内及寒暑周末间国(境)外访学项目、寒(暑)假冬(夏)令营的中学生。
(四)经大学批准在国(境)外院校从事科研合作的中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中学生国(境)外访学事务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务系统,包括对外联络,发布访学相关通知,指导中学生代办出国(境)手续、离校手续及回校报到手续等。
第四条各学部负责访学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教学计划的初审,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各学部负责本学部中学生各类项目申请、初选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拟定中学生赴国(境)外留(访)学期间教学计划;负责中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班主任指定及中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批赴国(境)外留(访)中学生的离校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学分互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务处负责贫苦生的认定及评价中学生日常表现,协助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对中学生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中学生干部出国(境)组织关系手续申领。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领取。
第八条选拔过程接受相关部处监督,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九条申请赴国(境)外留(访)项目的中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院即将投档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政治素养好,热爱祖国,知法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英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种项目或国(境)外高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十条抽调程序
(一)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按照合同及国(境)外院校或机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相关学部、专业的中学生发出选聘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中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按照项目报考通知打算有关材料,填写《黑龙江东方大学中学生出国(境)外留(访)学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部审批。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部依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考中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
(四)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对各学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人选,并以中学名义向国(境)外高校推荐。
(五)最终投档名单以国(境)外高校的投档通知为准。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发文即将公布投档中学生名单。
(六)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部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补习员或导师)并上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系人负责与中学生保持常常性联系,关心她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她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教学计划、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中学生所在学部应按照我院与合作院校或机构签订的合同,在中学生出国(境)前拟定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专科生具体教学计划要求应符合山东东方大学专科生出席中学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教务处、学部初审通过而自行赴国(境)外修读的中学生课程成绩,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可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中学生申请赴对方中学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中学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与培养计划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务系统,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十四条专科生回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按大学各学部的规定申领。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原始成绩单及《黑龙江东方大学专科生、研究生交换交流课程学分认定、替代申请表》由大学中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装入中学生个人档案,打印件送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回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中学生出国(境)前应持《黑龙江东方大学中学生出国(境)外留(访)学任务书》复印件至所在学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申领离校手续。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大学派往国(境)外留(访)学的中学生,大学承认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获得该高校的成绩和学分,其中出席“2+2”项目,或其它可同时攻读国(境)外高校学位项目的中学生,成绩合格者大学按规定为其颁授相应学位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费用收取规则。
1.杂费及学籍保留费缴纳见下表:
缴费名称
项目名称
本院
杂费
项目
管理费
国(境)
外高校杂费
其它
交换生
100%
项目时限一学年
自费生
50%
100%
项目时限一学年
50%
25%
50%
项目时限一学期
“N+X”项目
50%
100%
按项目规定的国(境)外学习年限
2.中学生应向我院收取的杂费、学籍保留费等费用推行学年交费制,中学生出国前应按本规定足额缴交,否则大学有权中止其项目参与资格。国(境)外院校费用由中学生前往就读高校后按高校要求在当地支付。
3.中学生出国(境)之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费等,均由中学生本人承当或按具体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4.中学生如不需保留我院的寝室床位,则须在出国前向大学寝室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及时清空个人物品。
第十八条中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按对方中学规定自行代办当地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举措。
第六章中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中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习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循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碰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使馆、机构或中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