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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招生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实施全面监督。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对于中介机构或个人冒用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学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地区及计划
第十一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2年招收普通高等教育专业9个,其中:公安专业(公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侦查)5个物理资源网,非公安专业5个。 -公安专业4个(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收陕西省学生; 非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实际招生省份以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 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发展规划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分数线,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分省份、类别、专业的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公安厅。 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招生代码和专业代码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2022年公安院校招生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非公安专业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的原则。对德、智、体、艺、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七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高职院校(专科)提前分批进行。 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影响。
第十八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对考生高考使用的外语不作限制。 我校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课程,因此非英语母语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十九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承认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公安专业考生必须通过政审、体检、体能测试和面试,高考成绩必须在陕西省高职院校(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非公安专业考生须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高职高专(专科)水平。 大专)及最低控制分数以上; 符合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报考条件,具备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自愿录取规则。 对实行并联志愿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按照省招生办公室备案的先后顺序录取学生。 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考虑报考第一志愿院校的考生。 如果第一选择候选人数未满,则访问第二选择候选人的文件,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专业自愿招生录取规则。 对于进入该项目的考生,学院实行“成绩第一”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确定专业。 确定专业时,没有重大的年级差异。 对于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整的,由学院调整录取; 不服从重大调整的,将予以撤回。
第二十三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确定专业时,考生成绩相同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分数线,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综合)成绩;考生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综合)成绩;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依次进行比较。 语文、数学、外语、选修课3科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考生须符合学院相关专业当年选科科目的要求。 招生专业时,参考同名次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报名时应认真核对男女专业代码,谨慎填写。 填写错误将导致无法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晋级比例。 招生期间,学院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副专业申请情况,对副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新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公安学生组织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者,予以注册为学生; 那些失败的将被取消。 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相关要求,对非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试工作; 复试合格者,准予注册为学生;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生入学,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手续。 被录取的考生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报到。 新生未经学院同意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高校非公安专业考生录取结果通过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学费、奖学金及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结合的奖励资助制度,新建时实行学生报名。 “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聘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聘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陕西省公安专业警官职业学院必须达到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毕业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的,可以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警务统一招考考试。
第三十三条 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证书教育之中。 大学文凭。
第三十四条 此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本章程与学生原籍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原籍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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