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政办发[2018]90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国家委、办、局:
《大理州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大理州人口较少民族学生资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员会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弘扬“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国家”的意见》(大发〔2017〕22号)和《大理州委关于巩固和弘扬“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国家”的意见》根据《中共地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办发[2011]161号)精神,为了大力培养我州优秀少数民族人才,促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方案。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促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全面发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国籍
大理州有傈僳族、苗族、傣族、阿昌族、壮族、藏族、布朗族、拉祜族、纳西族等九个人口较少的民族。
(2) 学校
1、中等职业学校:经国家招生考试局(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大理技师学院、大理卫生等五所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大理财政学校、云南建筑学校学生。
2、高中: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正式考入下关一中、周族中学、周实验中学、周体中学、大理一中等6所高中的学生初中、大理新世纪中学(同时符合“弘智班”、“华蒙班”补贴的考生大理州民族中学官网,按照先高后低的原则,享受1份补贴,不享受多重补贴。)
(三)户口登记
1.学生户籍为农村人口。
2、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式入学后,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纳入资助对象审批(资助资格申请表需向国家提交资助资格申请表)每年10月30日前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城镇低保家庭; 孤儿和残疾人的家庭;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大理州民族中学官网,无力支付学费的; 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失业的家庭。
二、资助项目、标准及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的“大理州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以下补贴(补贴年限按就学年限计算):
(一)每名学生每年1200元的学费补贴(已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每名学生每月生活费补贴200元,按每年10个月计算。
(3)每名学生每年获得500元书本杂费补贴。
(4)每名学生每年获得300元防寒服补贴。
(五)入学当年新生一次性行李等生活用品补贴500元。
(六)居住在大理州的少数民族学生还可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
(七)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大理州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其纳入资助范围。
上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财政局、国家教育局共同向国家人民政府申请安排。
3、资格审查
(一)大理州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录取学生的民族构成和户口,由国家招生考试机关根据考生报考信息确定。 必要时,由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公安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查批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学生申请补贴。 录取学校负责审核资助资格,报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教育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补助资金由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国家教育局、国家财政局共同报国家政府批准拨付,由学生就读学校发放。
4、资金管理
(一)领取补贴学生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再领取相应补贴; 休学一年以上或者转学、退学、退学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二)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因学生转学、退学、退学、停学等原因无法拨付补助资金的,学校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三)本工作方案自国家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获批享受资助的2015、2016、2017年级学生继续执行原计划,资助对象、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不变。
附:大理州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学生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