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本科生招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习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招生简章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湖北民族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应由本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申请休假。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未申请休假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申请休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登记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入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于预留入学资格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疾病(包括心理、精神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人员,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后,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程序、流程是否符合国家录取规定;
(二)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身份证明材料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申请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别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复查,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居家休养的,可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学生逾期10个工作日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二级学院将对所有注册学生进行注册,并在学生证“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录。未注册的学生须到学生工作处报到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院校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持相关材料到所在院校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学习期限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但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计算在修业年限内。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9年。延长修业年限以留级形式进行,需留级者,应于正常毕业年份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延长修业期间,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评估与成绩记录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的基本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创新)学分,学分以课时计算,各专业所需总学分可查阅《湖北民族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并纳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与鉴定主要依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测验两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为100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对于有实践性(实验、实训)内容的课程,除理论考试外,还应考查实践性(实验、实训)内容。凡单独开设的实践性(实验、实训)课程,应单独考核、单独计分。考试形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作业、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设有实践(实验、实训)环节或作业的课程,学生须按指导老师的要求完成实践环节(含实验、实训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以学生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学习态度、出勤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为评价依据,注重过程评价。各部分权重系数可根据不同课程类别或各教学单位综合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未进行综合考核改革的课程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理论课:常规成绩占30-60%,期末考试占40-70%。
(二)实践(实验、实训)课:常规成绩占50-60%,实践考核占40-50%。
(三)有实践环节(实验、实训):实践环节学时占总学时50%以下的课程,理论课正常成绩占10-20%,实践环节学分占20-30%,期末考试占60%;其他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正常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40%,实践环节学分占30%。
(四)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应强调过程管理,可根据出勤情况、课内教学、课外锻炼、体质测试成绩等综合考核。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为身体残疾或体质虚弱不能参加大学体育健康课程的学生,应申请选修体育健康课程,经体育学院、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组织教学,按理论课成绩考核。《国家学生体质标准》测试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测试及数据报送。
(五)劳动课:根据学生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情况)、劳动成绩评定成绩。
(六)国防教育课程:军事理论课按照理论课考核,军事技能训练以对学员训练态度、纪律、训练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
(七)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跨院系选修课程和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开放式网络学习,学生所修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八)出国留学的留学生课程成绩由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符合国外大学学位授予条件,取得学位的,学校视为修完课程学分;未取得国外大学学位的,其修完课程学分予以承认。联合培养本科生课程成绩承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0分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一级证书的人员大学生学籍查询,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取得二级证书的人员大学生学籍查询,可免修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参加其他国家级专业水平或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也可免修相关课程。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免修课程成绩按80分计。
(10)学生须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修满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绩,可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折算为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湖北民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在一定时期内或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位授予评审的主要标准之一。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记为 0 分,60-64 分记为 1 分,65-69 分记为 1.5 分,70-74 分记为 2 分,75-79 分记为 2.5 分,80-84 分记为 3 分,85-89 分记为 3.5 分,90-100 分记为 4 分。(课程考核分数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数)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未提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实验的,将被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不予记分,并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已按规定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其所申请修读的课程应标注“缓考”字样。无故缺课或未获批准请假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并标注“缺课”字样,计入课程总成绩考核。缺课学生认识到错误后,经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再次申请修读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作废,记为“0”,并标注“违反”或“作弊”字样。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办妥相关手续,可获得重修该门课程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应当记录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册中。所有成绩应当完整记录,并附有评分说明。学生成绩册由开设该课程的二级学院留存备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所有课程成绩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课程成绩。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论文评审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相应课程承担的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授课教师、评卷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超过有效期的,不再受理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以课程考核成绩最好者为准,重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将由教务处记录并保存。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再次被录取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其已修学分可按照当年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期间,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因病需离校的,应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离校,并按学校休假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如需延长假期,其手续与申请休假手续相同。未经批准离校或延长假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国防教育等环节。各环节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由课程任课教师(指导老师)负责考勤。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期向学生公布出勤情况,学期末累计后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反学习纪律、考试作弊等行为,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如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选课、重修及缓考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每学期修完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或学籍变更等原因,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学分,须重修(补修)该课程;通选课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或选择其他课程代替。
第三十二条 学生重修(补修)课程须在相应学期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重修(补修)课程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基础学科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重修(补修)课程由学生就读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全校统一的公共课程和部分基础学科课程的重修(补修)课程由承担该课程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缓考学生下学年参加同一专业、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全校统一安排的公共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的缓考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其他课程的缓考由相关二级学院安排。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五条 特招录取的学生,除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入学前学校与学生有明确约定外,不得转专业。本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对所转专业有自己独特的特长和兴趣,且转入专业更有利于其专业技能的培养(具体标准由所在学院确定);
(2)学校或二级学院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
(3)对休学创业或退休返校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时,须向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征得转入学院同意,并按转入学院的要求通过相应考核,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领导批准,方可转入相应专业;
(2)新生应于秋季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并在春季学期开始前办理相关手续,转入新专业;大二及以上学生转专业须于本学年秋季学期开始后一至三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已取得相关课程学分,根据现行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经学生本人认可、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殊需要不能在我校继续学习或者不能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转学:
(1)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或距毕业还有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同生源地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级教育阶段转入高级教育阶段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聘录取的;
(5)其他不符合调动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入本校,应当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转校条件和相关证明进行初步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决定后,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应当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决定后,可以转出。
学校应当及时公示转学信息(转入、转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学生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及恢复学籍编辑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学:
(1)学生因受伤或者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一个学期以上;
(2)因故停课已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二级学院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停学的;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因病申请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请假起止时间),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院长助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总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后可升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学生,按该学期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是学生不能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学籍:
(1)休学创业学生,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学校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延长相应学制最长学习年限2年;
(2)新生及应征入伍解放军(含武警部队)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现服役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3)申请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不得超过4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与其实际居住地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校期满不返校注册的,其学籍将被取消,不得申请复学,并被处以开除学籍处理。留校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在校内居住,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和其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入学资格、学籍或休学期间发生意外,学校不负任何责任。学生在入学资格、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或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八条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病假的学期在中学签名后同时提交医院的健康诊断证书,学生事务部的批准。 - 不得允许恢复他们的学业,那些伪造医院诊断证书的人将被撤销学生身份;
(2)因其他原因而暂停学业但保留学生身份并申请恢复学习的学生应在中学校长签署意见后,进行恢复程序,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其进行了审查和批准,学校的负责人批准了这一点;
(3)恢复学习的学生通常会转移到原始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如果没有学生在恢复学业的下一个年级,那么他们被录取的中学将提议由学生事务办公室和学校负责任的领导者批准类似的专业;
(iv)如果学生在暂停或保留学生身份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或学科,则学校将驱逐他或她。
第49条被开除,退出(包括自愿撤回)或转移到其他机构的任何人应在学校签发书面文件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生身份,并且不得申请恢复原状。
第50条学校的学术记录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理校园学生的学术记录,并向学术事务部和中学报告报告相关信息。
第9章学术警告,延长研究期和驱逐
第51条为了进一步建立一个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和教学概念,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在学校,家庭和学生之间建立三方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了对学生的学术护理和指导,并帮助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学校实施了学术警告系统,在学年中收集了学年的统计数据,以使他们的学年有学业的学业,并遵守了一项学业的学业,一度涉及他们的学业,一度涉及到他们的学业,一度涉及到他们的学年,一度涉及到他们的学业。
(1)如果学生在规定的学术系统的第一学年未能获得培训计划总学分的75%以上,则中学将为他发出学术警告;
(2)在规定学术系统的第二学年的信用清算期间未能达到培训计划总学分的80%或以上的学生将被学校退缩;
(3)在规定的学术系统的第三学年,未能达到培训计划总学分的90%或更多的学生将被学校退缩;
(4)五年计划的学生未能达到第四学年期间培训计划总学分的90%或更多的学生;
(v)即将毕业的学生将在毕业学期结束时获得学分,如果他们没有达到培训计划的总学分,他们可以通过完成证书离开学校或申请学校以延长学习期。
(vi)有学术警告的学生名单和被阻止的学生将由中学学院提交,并由学术事务办公室审查,由校长批准,学术事务办公室将发出通知,中学将通知学生及其父母。
第52条具有以下任何情况的学生应被开除:
(1)学生在暂停或保留学生身份过期后的两周内没有申请恢复研究,或者未能重新检查恢复研究的申请,并且无法继续暂停研究(保留学生身份);
(2)未能连续两周参加学校的规定教学活动,或者在本学期中缺席60个课程;
(3)那些犯罪或违反学校规则和法规的人应被开除;
(4)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内完成专业人才培训计划所需的所有学分;
(5)未能在学校指定的时间限制内注册,并且未能完成注册暂停程序;
(6)学生申请退出学校。
第53条:学生可以在中学的研究之后提出申请,或者他们的中等学院将提出意见。
对于辍学的学生,学校将发出有关辍学的决定信,中学将向学生交付,如果无法将这封信交付给学生,或者由于特殊情况而告知父母,将在校园网站上发布公告,这将被视为在宣布14天后发表。
第54条如果学生反对驱逐决定,他或她可以在接受驱逐决定后的10天内向学校的学生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第55条学生的提款程序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辍学的学生应完成相关的手续,并在收到辍学通知或宣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并应将其文件和家庭注册退还给他们的家庭注册地点;
(2)如果学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出发程序,则学校在学校内的所有关系将被学校的相关部门取消。
第10章毕业和完成
第56条在学校允许的研究期内完成了人才发展计划中指定的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将允许毕业,并将在离开学校之前获得毕业证书。
第57条在规定的基本学期或扩展学习期结束时未满足毕业要求或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辩护的学生,或者不能在基本的学期内毕业并且没有申请延长研究期的毕业,将允许完成课程,并签发完整的证书。
完成课程并在最高学习期内录学,捍卫论文等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的学生,并满足了毕业要求,以交换其完成证书的毕业证书,并根据发行日期填写毕业日期。
第58条按照“湖北国国籍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则”的规定,该大学将授予学士学位并向满足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59条:对于辍学的学生,如果他们在学校学习了一年或更长时间,如果他们在学校学习不到一年,就会签发不完整的研究证书,该学校将签发现实的学习证书。
第60条对于违反国家入学条例的录取资格或学生身份的人,学校应取消其学生身份,而不是签发学术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61条如果丢失或损坏了学术证书或学位证书,则在申请人申请后验证时,证书应与原始证书相同。
第11章未成年人和双学位
第62条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法规申请其他专业课程,如果他们符合双重学位的要求,他们将在毕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63条:次要专业的申请通常是在大二一年的第一学期提出的,并根据“为惠比大学的双学士学位学习的普通本科生的管理措施实施”。
第12章补充规定
第64条这些规则应从2014年级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65条:学生和教学部门可以根据教学改革的需求制定补充法规,并在总统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后实施这些规则。
由湖北国国籍校长办公室于2017年9月12日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