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形成本办法。
第一条 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我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学位授权审核通过的所开设本科专业有权授予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设立武汉轻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行政办公会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部)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
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院(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者;
4.经重修后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超过24.0(五年制30.0学分)学分者;
5.必修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理学门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0(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专业及理学门类的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2(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艺术学门类专业在2.8(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文学门类专业在2.5(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
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对在校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的或受到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表现优秀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团内记功、优秀毕业生等6项荣誉称号者,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对申请者所获得表彰的范围和级别由学工处、团委和教务处共同认定资格。
第九条 对必修课重修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4款规定或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但所有必修课程均为正考通过者;
3.在校期间获得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含挑战杯)、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在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经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者。
第十条 授予程序:
1.在本科生毕业前,院(部)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本院(部)毕业生的操行表现、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进行审核,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者,列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推荐。
2.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表决。获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从201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未纳入完全学分制管理的专业班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2015级以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