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高考报名官方门户网站:。
点击进入福建2024年高考志愿填报门户
福建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发布福建考试教育院,今年招生政策具体如下:
入场
第三十四条 省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招生期间,省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高校招生录取按照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及招生实施方案执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络招生、远程招生管理。高校采取远程异地招生方式开展校内招生工作。招生期间,高校与省教育考试院应当确保沟通顺畅。
第三十六条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除军事、公安、飞行生、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导向型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等疑难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院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院校(专业)、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师范专业、部属高校师范专业、相关高校综合评估招生可以按教育部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不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三十七条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我省高校招生计划和考生统一考试成绩,按照物理类、历史类分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确定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作为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校专项计划等部分特殊类型、军事院校录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艺术类本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类、历史类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设定。体育类本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类、历史类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设定。高考文体类专科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按普通高职(专科)批次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录取分数线的70%设定,具体录取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督导”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择优录取,并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择优录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运用由高等学校在招生规定中明确。对思想政治品德测评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立项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立项转学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决定。对已立项但未录取的考生,高等学校负责说明不予录取的理由,高等学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我省普通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我省本科招生原则上实行“高校+专业组”(以下简称高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备案录取模式。高职(专科)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备案录取模式。各高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档案转送、档案审核、复核、预录取、档案撤回等各环节,确保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要主动与其沟通处理。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按计划数和相关高校录取规则发送的考生电子档案,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相关高校福建考试教育院,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除军事、国防、公安等特殊院校(专业)外,高等学校不得规定录取的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报考外国语言文学以外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水平,不得作出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考试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
第四十一条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当按时将本校经考试合格并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数据审核确认后,下载本省生源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自行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将本省生源数据及拟录取书面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全国统考前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高专分类考试录取考生和其他类型录取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须在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推荐录取、单独考试录取等方式)上标注录取类型,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补充相关专类录取计划。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录取印章,作为考生正式报考高等学校的依据,并进行立项归档。同时,高等学校完成同批次录取后须将录取考生名单送交相关高校。
各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登记的录取名单,为考生填写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高校负责将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名须知、资助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四十四条 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者高等学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核实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须按照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当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被省内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应当按照征兵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当根据省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名单和被录取学生所持的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新生报到后留学之路,高校应当打印学生电子档案信息,加盖学校公章,并存入学生纸质档案。
第四十六条 因网络传输等原因遗留的招生问题,由省教育考试机构与相关大学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来信来访,除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和招生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