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
(一)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教育考试环境和考试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教发〔2012〕4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招生委[2014]1号),充分发挥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组织架构,各司其职,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综合管理考试环境。
(二)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试中心安排和实施。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场(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验证考生入场身份,严防代考; 原则上应配备智能安检门,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或将手机集中放置在考点入口处,加强手机管理在考场内,严格防止手机进入;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有多台流动监考人员和视频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设备,严禁考生将手机、高科技作弊设备等带入座位。 考试期间要加强无线电信号(包括5G)屏蔽,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为考试而考试、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等违法行为。
(三)考试组织由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工作规则符合教育部《2023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规定》。
(四)加强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管理。 所有机要室、考场、试卷发放场所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并实行在线巡查。 各市(区)要确保试题、试卷存储和考试期间监控不中断,监控范围全覆盖,不留盲点,视频数据保持完整。 各考点必须建立考场至考场的专用安全通道陕西招生考试院,监考人员必须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 机要室监控视频回放6小时,试卷发放处视频当天回放,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各市(区)汇总回放审核情况,填写《2023年成人高考试卷存放和发放监控视频回放情况记录表》(由市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上报省每天21:00前通过传真或工作组进行教育考试院。
(五)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 监考员、视频监考员由考点主考官或者考区相关负责人指定,不得由补习班、补习班教师或者班主任担任。 各市(区)、考试中心要签订层层目标管理责任书。 所有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签订岗位责任书。 职责落实到岗位,任务落实到人。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巡检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测陕西招生考试院,不得携带手机及摄影、摄像、扫描等设备进入考场及相关考试工作场所。
(六)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于10月19日派正式人员持介绍信到印刷厂领取试题。 试纸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试纸运输视频监控和定位设备。 考试结束后,10月23日,将答题卡、备用试题及备用答题卡、考场记录表、考场安排表、缺勤资料光盘等送至成人高考阅卷工作站。 考场、保密室的监控录像将保存备查。 。 试题、试卷的运输、保管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2004]2号)。
第十七条 成人高考实行网上阅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阅卷工作。 考生可通过陕西省成人高考考生服务平台查询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成绩复核。 审核内容包括考生的个人信息、是否答对试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子题分数是否被系统遗漏(登录)、综合成绩等。每个子问题。 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超出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复核方式为: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向所在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机构将汇总表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审核结果由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诚信承诺或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候选人档案”; 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处罚。 公安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并暂停参加成人高考三年:
(一)组织团伙诈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输试题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为或者代为参加考试的。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考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办〔2005〕11号)要求,违规考生将以电子方式确定并报告教育部。 归档。
第五章 入场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招生办具体实施。
所有成人学院和大学的招生均在网上进行。 招生期间,各成人院校必须保证与省招生网的通讯畅通。 12月进行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督办”的录取办法,即:在符合成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线下,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办理其余问题。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进行纠正。 各招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建立自律机制。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校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招生计划和考生统一考试成绩确定,按类别和级别。 其中,高水平本科、高水平专科的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文化课程最低控制分数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的70%。 考生的数学成绩不计入总成绩,由招生学校招生时参考。 艺术类专业专科至本科文化课程最低控制分不低于教育类专业专科至本科最低控制分的70%。
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时,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双线的考生中,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应当在招生前进行。 省招生办公室将网上招生情况通知各招生学校。 网上招生人数大于原招生计划的学校,应通过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省级规划系统》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准入和备案管理政策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者,经个人申请,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免试入学。招聘学校。
(二)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奥运会项目前八名和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英语作文,奥运会奥运会项目前六名和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以及非奥运会项目冠军三名获奖者,应申请并提交“优秀运动员奖” 《成人高等学校免试入学申请书》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招收学校同意后,即可免试录取。
(三)参与“选派高校毕业生下村工作”、“三支一扶”(含振兴计划)、“大学生西部志愿服务计划”、“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等项目“农村义务教育”等项目服务期满后,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可免试申请到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四)退役军人凭身份证、退役证和符合专科至本科条件的学历证书,可免试申请入读陕西成人高等学校。
(五)武术项目运动员、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运动成绩证书),可在总成绩上加50分(武术项目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一级运动员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决定。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其总分可加20分。 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决定。
1.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厅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工人)、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国家大型企业。
2、被省劳动、青年、妇女等组织授予“5月1日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队”、“3月8日红旗手”称号的人员。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获三等功以上个人荣誉。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考生。
五、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边境地区、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三级企业、单位(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级),被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者(工人)。
7、年满25周岁(199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考生。
(七)退役士兵个体经营的,总成绩加10分。 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决定。
符合两项及以上关爱政策的考生,其关爱分数不累加,以关爱分数较大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我省成人高等学校统一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照片、成绩、意愿等),由省招生办公室整理建立,招生时网上下载。 招生学校根据省招办批准的新生录取名单发出通知。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邮寄给考生。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中的空缺情况和网上学生情况决定是否招收自愿招生。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完成后,省招生办公室应当将当年录取的新生数据库按时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校招生过程中全面推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 未向省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而被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当于次年春季入学。 新生录取后,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和学籍及学历管理的意见》(陕教〔2021〕128号)的要求,严格学籍注册管理,提供新生注册所需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明。 将证书、加分、免试入学资格证书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入学照片、电子档案等一一比对核实,通过“人证”等技术严防冒充认出”。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对未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须核对考生最终学历。 经审查,申请人不能提供教育部批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机构或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及以上毕业证书的,招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在招收新生后1个月内完成资格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请严肃对待。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