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培训目标和要求
1、培养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临床医生。
2.掌握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 能够独立、规范承担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常见多发病的诊治工作。
3.掌握临床科研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4、具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第二条 招生对象和录取办法
1.招生对象。 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各专业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
2、录取办法。 参加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并符合规定要求,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三条 学习期限和培养原则
1、学习年限。 学习期限为3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具体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2、栽培原则。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轮转和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体。 培训过程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进行,同时注重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的综合培养。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1.课程设置。 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课程应根据硕士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结构进行开发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课程应满足学位授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研究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如:临床思维与人际交往、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学、临床流行病学、循证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疗法律法规等。
2. 课程学分。 学位课程所需学分总数不少于16学分。 政治理论课3学分,外语2学分。
3、课程教学。 可结合集中教学、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方式。 评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笔试和阅读报告。
学位课程可与住院医师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培训相结合,教学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实训基地共同开展。
临床轮转期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两天半的集中学习时间,通过讲座、教学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学习各相关学科的新动态、新知识。
第五条 临床能力培训与考核
1.临床能力培训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
2、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国家卫生科教发[2014]48号》规定,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符合各专业培训标准和细则的要求。
3.临床能力评估。 主要考核硕士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严格遵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其临床能力考核结果应由学位授予单位认可。
第六条 科学研究和教学培训
1.硕士生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学、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 能够熟练地收集和处理数据,发现临床实践中的问题,科学分析总结,研究和解决问题,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
2、硕士生参加教学查房、案例讨论、专题讲座、小讲座等教学工作; 能够参与见习/实习医生、初级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七条 论文与答辩
1、选题要求。 选题应立足临床实际,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科学实用,鼓励自主选题与专业最新动态密切相关。
2.论文格式。 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3.论文要求。 论文应符合学术标准。 论文作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原则。 论文必须由研究者独立完成。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必须注明作者的贡献和具体研究内容。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可追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研究对象的隐私和权利等问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组织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授予
硕士生符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向所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
第九条 分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临床医学硕士,合理分流不适宜继续攻读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1.第二学年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学位研究生培养通道,但必须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按照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进行。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者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3.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可以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 毕业后三年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的,可返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条 组织管理
硕士生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由学位授予单位实训基地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部协调负责。 硕士生导师包括论文导师和临床能力训练导师,分别负责论文指导和临床教学。 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临床能力培养。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项目适合攻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在招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未尽事宜,请参阅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