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12月9-10日举行,现将海南省报名事宜公告如下:
1. 申请条件
参加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报考教师资格认证的身体检查标准,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一)、(二)、(三)相关条件:
(一)经笔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1.具有海南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有效海南省居住证的社会人员。申请证明或收据不能作为办理登记的依据;
3.在海南省内就读或具有海南户籍在外省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学生、初中起五年制“3+2”五年制五年级学生、高中起五年制“3+2”四年制高中四年级以上学生,可报名参加与其毕业学业水平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考试。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各学习阶段报考教师资格考试。
4.在海南省居住、居留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二)申请人还须符合以下学历和其他要求:
1.报考幼儿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也可报考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上述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或“未完成”,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准报名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准报名考试。
二、申请条件
(一)报名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确保自己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报名条件。
(2)确保您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考生在我省报名面试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项要求,否则,即使通过面试,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不能顺利取得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方式: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评审、网上缴费方式,考生报名时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
(二)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已在海南省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期间登记过信息的考生无需重新报名,其他考生需重新报名,并填写真实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报名信息须与证件信息一致,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并接收短信验证。重新报名不影响考生已取得的笔试、面试成绩。
2.网上报名:11月8日-11日,16:00。
3.评审时间:11月8日-13日,16:00。
注:11月11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在审核期间重新提交并等待审核。11月13日16:00后,所有考生将无法提交报名或审核信息。
特别提醒:网上资格审核仅审核候选人的报名条件,候选人对候选人姓名、照片、报名主题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报名信息不可更改。
4.缴费时间:考试通过后即可缴费(考生报名通过并缴费完成,将不予退费)。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24:00。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用的考生将被视为未报名,逾期不接受重新报名。
(三)报名流程:
四、费用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加费管[2015]302号文件规定,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标准如下:
费用缴纳采取网上支付方式,网上支付银行具体列表见附件1。
5. 注册须知
(一)报考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条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考生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资格的,即使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一经查实,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生须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报名,对自己所填个人信息及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办学团体代为报名。如因违规导致信息错误,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三)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照考区开设的科目选择考区,否则将无法参加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考生须通过所报考类别所有科目的笔试,且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五)本次报名需对考生手机号进行验证,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需先收到短信验证。未报名2023年下半年海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考生,需重新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后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重新注册不会影响此前已取得的考试成绩。
(六)如果您忘记了密码,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重置密码:
1. 自助密码重置
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行重置密码。
2. 通过短信获取密码
考生可通过向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获取密码(手机短信是考生找回密码的重要方式,建议考生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谨慎修改手机号码)。
3. 拨打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客服电话
考生可在工作时间致电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客服电话(客服电话)重置密码。
(七)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印制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12月9日。
6. 面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面试时间:2023年12月9日至10日。
我省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设海南大学(海淀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海南热带海洋大学(三亚校区)、琼台师范学院(桂林洋校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五个考区。报名结束后,各考区将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设置考点,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以准考证为准。现将考区信息公告如下:
7. 访谈主题设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为:语文、英语、品德与法制、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特殊教育,共11个科目。
(3)初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与法律、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7个科目。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6个科目。
(五)中职文化类专业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高中相同。中职专业类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包括农林牧渔、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等19个专业大类,考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科目参加考试。
8. 面试形式和程序
(一)面试形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教(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二)面试流程
面试采用教育部考试院开发的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进行。考生通过候考、出题、备课、答题、试讲(演示)、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原则上,备课时间为20分钟,面试时间为20分钟。
面试实施流程如下:
第一步:候考。考生须持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准时到达考试中心,进入候考室等候考试。
第二步:抽题。根据考点安排,登录面试考核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题(幼儿园考生可从抽出的2道题中任选1道,其他类别只抽1道。职业学校专业课、职业学校实习指导不通过计算机系统抽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出试题清单。
第三步:备课。考生持试题单进入备课室,领取备课纸,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备课时间为20分钟。
步骤 4:回答必答问题。应聘者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入指定面试室,在约五分钟内回答两个必答问题。
第五步:试讲/演示。考生根据制定的教学计划(或演示活动计划)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限制:10分钟。
第六步:答辩。考官针对考生试讲(或演示)提出问题,考生回答。答辩时间约为5分钟。
第七步:评分。考官将根据评分标准对考生的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并通过面试考核软件系统提交分数。
九、面试项目及分数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各项目分数线如下(中职教师面试分数线与中学教师面试分数线相同):
10.违规处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依法必考的国家考试”,考试过程中,考生若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3)处理。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向他人出售考试答案”、“替考或者让他人代考”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11. 成绩查询
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预计于2024年1月10日公布。面试成绩只公布考生等级分(及格或不及格)。考生可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查询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
12. 取得资格证书
经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笔试和面试均通过)的考生,可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通知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再以纸质形式发放。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网站直接查询、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提供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使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为确保考生能顺利参加面试留学之路,请关注省考试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海南省考试局
202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名单
附件 2
面试候选人须知
1.考生须持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缺一不可。考生进入考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以便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诊室,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到达的考生将不能进入候诊室,其面试成绩将被视为缺席。
3、考生须携带必备文具(如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严禁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带入“出题室”、“准备室”、“面试室”,如有违反,按作弊处理。
4.自进入候考室起,考生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5. 考生备课时,应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讲台指定位置,以便监考老师检查。“备课”时间为20分钟。
6、考生须在考点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面试室”,面试时须以“讲课”形式进行试讲,对于“教学宣讲”形式不予加分。
7、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将面试试题清单及准备表交予主考官,经主考官允许后,领取“出场通行证”离开面试考场。考生不得向面试主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及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8.考生应当诚实参加考试,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如考生违反纪律、作弊,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令第33号)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
(4)检查时偷看、窃窃私语、做秘密手势;
(5)在考场内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过程中,未经批准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题纸(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卷材带出考场;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考试题型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3)胁迫他人为其抄袭提供便利;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以他人名义参加考试的;
(6)故意毁坏试卷、答题纸、考试材料;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企图获取考试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文件、证件、档案等资料,骗取考试资格、加分、考试成绩的;
(2)评分过程中发现答案完全相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海南省教育局考试网,作弊现象普遍;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扰乱考场和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阅卷现场和其他考试工作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者其他侵犯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的考试全科目、考试环节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该次考试全科目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年至3年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处罚:
(一)聚众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
(三)利用有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诈骗;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准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规定严重作弊行为的,还可以给予延期毕业一年至三年的处罚,延期毕业期间,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被取消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资格,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全部科目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入学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证书;已经录取或者被录取的,招生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开除学籍或者辞退: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考;
(二)聚众作弊的;
(3)向考试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资料、答案及相关设备,参与集体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题库、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贩卖或者提供考试题库、替考等犯罪,维护考试公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定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或行业依法举办的其他国家性考试。
前项考试,涉及特殊种类招生、专门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视为“依法必须进行的国家考试”。
第2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将其视为“严重情况”,如《刑法》第284-1条的第一段:
(1)在普通大学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招聘考试中组织作弊;
(2)引起延期或取消考试或使用替代检查文件;
(3)考试人员在考试中组织作弊;
(4)在中央政府下,组织候选人在跨省,自治地区或市政当局欺骗;
(5)多次在考试中组织作弊;
(6)组织30多人作弊;
(7)提供50多件作弊设备;
(8)超过300,000元人民币的非法收益;
(9)其他严重情况。
第3条的程序和工具具有规避或破坏安全措施的功能,以防止在检查室中作弊,并获得,记录,传输,接收和存储检查问题和答案,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和工具,应被视为“作弊设备”,如《刑事法》第284条第284条的第二部分。
如果难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刑法第284条中规定的“作弊设备”的范围,则应根据公共安全机器人在省级或更高层或更高的审查机构中的公共保安机器人或更高的策略中涉及特殊设备的设备,以销售的设备,将设备销售的设备确定'蚂蚁法规。
第4条如果一个人在考试中组织作弊并在考试开始之前被发现,但已经非法获得了检查问题和答案,或者犯下了其他严重破坏考试顺序的行为,则他应被视为在检查中组织作弊的罪行。
第5条非法出售或提供法律规定以在测试中作弊的国家测试的测试问题或答案的任何人应视为“严重情况”,如以下任何情况下的第284条第284条所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非法销售或提供测试问题或回答大学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公务员招聘考试;
(2)引起延期或取消考试或使用替代检查文件;
(3)考试人员非法出售或提供检查问题或答案;
(4)非法销售或提供测试问题或答案多次;
(5)非法销售或提供30多人的测试问题或答案;
(6)非法收益超过300,000元;
(vii)其他严重情况。
第6条的非法出售或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测试问题和答案,以便在考试中作弊,如果测试问题不完整或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则不会影响确定非法出售或提供测试问题的犯罪。
第7条代表另一个人进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允许他或她的位置的任何国家审查,应因犯罪法的第284-1条第284-1款的规定而被定罪和惩罚。
如果犯罪的情况相对较小,犯罪者表现出了真正的re悔,并且对犯罪者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虑,肇事者不得将其视为犯罪。
第8条如果组织在考试中进行作弊,则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问题和答案等,则组织者,规划者和实施者应按照此解释中规定的相应的定罪和判决标准对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第9条通过盗窃,间谍或贿赂而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问题和答案,然后在检查中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或提供检查问题和答案,任何人都符合第282条和第284-1条的刑事问题,以惩罚犯罪或犯罪的犯罪犯罪或犯罪犯罪和答案。
第10条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检查中,谁在组织作弊或其他援助方面为组织作弊提供了作弊或其他帮助,或者非法销售或提供检查问题或答案,并且这些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素无线电通信管理顺序应根据法律进行刑事责任。
第11条。如果建立一个网站或通信小组是为了在考试中作弊,或者释放了有关作弊的信息,并且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而被定罪,并根据刑事法规的其他犯罪或犯罪犯罪,并构成犯罪的犯罪,并构成犯罪的犯罪,并将其构成犯罪或犯罪,在国家机密方面,他应根据规定的规定被定罪并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针对该解释中规定的罪行并被判处刑罚,根据犯罪情况,可能会根据法律颁布专业禁令,并需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根据法律签发禁令。
第13条如果该解释中规定的行为的执行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施加罚款,考虑到犯罪造成的损害程度,非法谋取金额海南省教育局考试网,被告的犯罪记录,承认有罪和re悔的态度等。
第14条该解释应于2019年9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