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所修必修课平均绩点达到3.0(转冷门专业或国家建设急需专业的可适当降低平均绩点要求);以及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 平均20学分或以上;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具备特长,并且可以通过转专业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一定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就读原专业,但仍可以就读学校其他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继续学习的;
(五)符合国家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重大变更: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当退学的学生;
(五)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的;
(六)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转出和转入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专业在校学生人数的10%; 缺乏部分教学资源的院校转入的学生比例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专业招生人数的5%; 严格限制转医学专业和转基地班的学生人数。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提出申请,每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安排。
第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及具体操作方法:
(一)提交计划。 每学年春季学期第八周前,各学院根据学院本科人才培养需求和教学资源条件川大教务处本科生登录,提出拟接收转学生的人数,并报教务处。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包括接受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方式和安排等)并向学生公布。 此外,各学院还负责为学生转专业提供咨询。
(2)学生申请。 学生转专业时应谨慎。 经慎重考虑,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春季学期第9周至第10周提交转专业申请。 从教务处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学院领取《四川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填写后提交至所在学院教务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确定,分管学生的副书记签字,并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 学生向拟转入学院教务处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三)学院考核。 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当组织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考核。 每学年春季学期第十一周,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如笔试、面试等,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负责检查学院转专业评估工作。 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学院专业转学计划录取人数确定转学名单。 转入学院的学术教师将转入学生名单和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4)学校批准。 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2周,学校对学院报送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教务处将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各学院予以公布。 同时,转入学院教务老师将通知学生在第13周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五)接收院校必须对转学生实行学分制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转学生下学期教学计划和课程学习的变更,并帮助其根据新的学习计划选择课程。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分配的年级、班级,由接收院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报教务处学生注册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的学费,按转专业、年级的学费收取。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修读与转专业相关的补充课程。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专业同类课程的,所获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否则应重修; 原专业选修的其他课程是否转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转专业的决定由学生转入的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方可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内转专业的有关规定
学生就读学院负责院内转专业和专业类别学生的专业划分。 相关条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川大教务处本科生登录,转专业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转专业和副专业名单确定后,须在每个春季学期第12周前报教务处学生注册科。
第十四条 吴玉章创新学院各类创新班、基地班、长期医学进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专项转专业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转专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自主制定和部门。 须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