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建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颁布《办法》是推动加快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施行素养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法、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办法》要求推进建设全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升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中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高中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生不变。
二、抓紧制定或建立《办法》实施条例。《办法》确定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颁布市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构建和调整,仍未颁布市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依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颁布施行条例,明晰各种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举办《办法》教育培训。要根据职责界定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强化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市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施行。
四、建立强化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推动制定施行工作方案,明晰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完善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背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查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施行《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形式进行新政剖析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父母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中学感遭到对于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父母和社会感悟到教育部门推动教育公正、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晨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办法全文
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高中、初中、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和在这种中学就读的中学生(以下简称中学生)。
第三条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形式,推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施行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省联网的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施行办法。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施行条例,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的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学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举办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构建
第四条中学生初次申领入学注册手续后,中学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中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逐渐实行包含中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中学生卡。
第六条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除普通中学接收特殊中学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校区不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残障程度较重、无法步入中学学习的中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构建学籍。
第七条中学应该从中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完善学籍档案。
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六、享受捐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列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渐深化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中学生退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到中学或升入学校,转出中学或结业中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打印件。中学生最后中止学业的中学应该归档永久保存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申领。
中学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
中学撤消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籍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种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拟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中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中学生结业(毕业、肄业)时,分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中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中学生退学或升学的,转到中学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中学及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给以核办。
转到、转出中学和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中学生代办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中学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中学生退学或升学后,转到中学应该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中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全国学生学籍管理平台,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校区。
步入工读中学就读的中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到工读中学,由原校区与中学生的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中学、设区的省直管中学中学生的转到转出情况,由中学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中学生退学由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学初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全国学生学籍管理平台,分校应及时代办相关手续。
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该凭有效护照到现就读中学代办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中学生死亡,中学应该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中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举措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每学期复核中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确切。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构建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背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中学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市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的;
五、接收中学生不为其代办退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学的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建立施行条例。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