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施行条例》已经2014年9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主任办帮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11日
青海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施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施行条例。
第二条本施行条例适用于本省所有高中、初中、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中学就读的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中学招生推行以中学生户口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五年级中学生全部升入三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中学推行按高中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养评价等级择优投档。
普通中学分校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公办中学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送审。
第四条本省中小中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形式管理,推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施行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的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学主任是中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中学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中学生从入学到结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构建本校中学生学籍,并通过网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中学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中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中学生及中学生父母应该积极配合中学做好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中学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当有关责任。
第二章学籍构建
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纪以当初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纪为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地区,入学年纪可以延后到7周岁。
普通中学分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制订,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中学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六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法,及时向一年级和六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领取《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1)。入学通知书领取及之前的报考、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作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投档中学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中学代办延后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投档中学代办入学注册又未申领延后注册手续的,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向中学提出延后代办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代办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诱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勒令责令补办入学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
普通中学新生根据各州(市)、县(市、区)当初普通中学分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中学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投档中学代办入学注册又未申领延后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手动舍弃入学资格。
中学生初次申领入学注册手续后,中学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构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中学生学籍。
第七条中学生只能在一所中学取得学籍。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除普通中学接收残障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中学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残障程度较重、无法步入中学学习的中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构建学籍。
第八条中学应该自中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完善学籍档案。
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六)享受捐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列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渐深化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在校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籍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退学
中学生因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缘由不能在原就读中学就读者,准予退学。
(一)中学生的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代办退学手续:
1.由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中学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2)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到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与转到中学生户口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民办中学或依法举行的公办中学就读;
2.经转到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同意,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中学提出退学申请;
3.转出中学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路系统转出该中学生学籍;
4.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中学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到转到中学代办相关手续。转到中学、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路管理系统中代办接收手续。
中学生退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补办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结业年级原则上不准退学。
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退学。中学生退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中学不可无故拒收正常退学的中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因转出中学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申领退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造成中学生失学的,转出中学必须接收中学生返校继续就读。
(二)普通中学不得接收无普通中学学籍的中学生退学;普通中学中学生退学只能转到同等级或低等级的中学,普通中学与普通中学特色中学(班)的中学生不得互转。
普通中学分校不得申领中学生户口一直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到本省普通中学的转到手续。
普通中学退学中学生户口早已由省外迁往本省的,应该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中学分校应该履行向中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三)符合退学条件的中学生,转到、转出中学和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都应该分别在收到退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初审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中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中学生退学。由此导致中学生退学的,由原中学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中学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殊教育中学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中学。步入工读中学就读的中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到工读中学,由原中学与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三条退学与复学
(一)中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缘由,难以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中学生本人和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学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严禁借助退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中学生退学情况,中学应该及晨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应为其保留学籍。
除健康缘由外,结业年级中学生原则上不准退学。
因健康缘由退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测推论的证明。
中学生退学时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退学届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申领继续退学的手续。
(二)中学生退学届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该持退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开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中学提出复学申请。
(三)中学生复学后,由中学安排到适宜的班级进行学习。中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该及时在网路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中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控告、免予民事处罚或宣告判刑以及服刑届满而须要复学的中学生。
第十四条转学与退学
(一)普通中学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辍学申请,中学同意并盖章,上传中学签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中学开具转学通知书送达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依据其实际学习期限,由中学发给肄业证书。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中学未能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中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退学处理。中学应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留级与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普通中学五年级中学生不能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非常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中学生本人和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校区全面考评,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跳级中学生结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补办。
第十六条中学生死亡,中学应该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代办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正常升级、转学、升学中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代办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到中学应该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中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中学生退学或在中中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到中学或升入学校,转出中学或结业中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打印件。中学生最后中止学业的中学应该归档永久保存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申领。
中学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
中学撤消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中学生结业(毕业、肄业)时,分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中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每学期复核中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确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完善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学籍信息泄露或被滥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个别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学生,所获得的校级以上的嘉奖、奖励及相关材料,应计入中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凡受处分的中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已撤消的处分不步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中学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中学生学籍档案中撤走。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中学存档。
第六章证书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养评价合格,颁授《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3)。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购买、核准、编号、验印,中学颁授。
第二十六条普通中学中学生根据《云南省普通中学相关证书颁授办法(试行)》发放相关证书。
第七章保障举措
第二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笔记本、扫描仪、数码单反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该推行培训考评、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学籍管理职工作任务和责任估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违背本条例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普通中学中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侵吞本省普通中学学籍的,由中学取消该生学籍,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及成绩。
第二十九条中学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市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的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的;
五、不为接收中学生代办退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修改或处理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学的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施行条例执行。
外国中学生入学依照教育部《中中学接受外国中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中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台湾、澳门、台湾地区中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籍中学生(含台湾、澳门、台湾地区中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中学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拟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云教基〔2012〕34号)、原《云南省普通高中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云府登〔2006〕208号,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