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与高调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谎言之前必有高调,高调之后必有谎言,谎言往往是被高调逼出来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很简单:要消灭谎言,先消灭高调!
——易中天
排中律的基本表达
在一定条件下,事物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
其逻辑表达式:A或非A
排中律的理解
排中律是人们认识一个事物的第二个基本起点:
在明确了一个事物的独特性之后,我们还必须确认这个事物的真实存在性。
一个不存在的事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概念、命题,根本没有任何讨论的价值!
对于一个事物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有存在或者不存在两种状态,不可能存在“又存在又不存在”的中间状态。
例如,“张三在这个房间里”与“张三不在这个房间里”不可能同时为真,也就是说,不存在“张三既在这个房间里,又不在这个房间里”这样的中间状态。
有人会说:那万一张三故意躺在门口,身体一半在屋里,一半在屋外呢?
对于这种争论性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请结合同一性定律来回答,失去一半身子的张三还是张三吗?
这是典型的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个概念的逻辑谬误。
排中律在逻辑思维中的应用
按照排中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例如在同一篇文章中,对某一事实的判断不能既存在,又不存在。
对于概念和命题的要求同样如此。
没有必要去讨论某些无法被证明为真的概念、命题;一切与错误概念、错误命题有关的争论都是无稽之谈!
比如“房间里有一只猫”要么是真要么是假,不存在其他可能性,因为根本不存在“房间里有一只猫,同时又没有猫”这样的状态。
有人会问:怎样解释事物发生的变化,或者事物有两种存在形态?
排中律并不排除个别事物有多种存在方式的可能性,也不否认具体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中间状态。
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是否挑战了逻辑的基本原理?
量子力学中的波粒二象性原理:微观粒子(比如电子)既可以表现出波的性质,又可以表现出粒子的性质。
对此,传统的排中律似乎遇到了挑战:微观粒子既具有波动性波粒二象性原理,又具有粒子性。这两种性质意味着它具有波和粒子两种存在方式。这是否证明形式逻辑存在缺陷?
首先,让我描述一下怀疑论者的观点:
微观粒子的行为违背了排中律,因为它们既不是纯粒子,也不是纯波,而是具有两种性质,即有两种存在方式:既可以作为波(粒子)而存在,也可以不作为波而存在(粒子)。这似乎挑战了形式逻辑对排中律的解释:它表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可能存在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中间状态(因为它有另一种存在方式),这最终使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失效。
正确理解:在量子力学中,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并不违反排中定律或者同一定律。
波粒二象性的描述是微观粒子既具有波的性质,又具有粒子的性质,这种描述不能证明微观粒子既以波(粒子)的形式存在,又不能同时以波粒二象性的形式存在。
因为,在量子力学中,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就是微观粒子在某个观察角度表现出波动性,在另一个观察角度表现出粒子性。这是因为不同的观察方式或环境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并不代表微观粒子同时处于波态和粒子态。
排中律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事物不能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中间状态。波粒二象性是指从波动的观察角度看,微观粒子表现为波,不存在既是波又不是波的中间状态;从粒子的观察角度看,亦是如此。
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虽然很难理解,甚至挑战了我们对物质存在形式或特性的传统认识,但它并不违背逻辑的基本原理。
比如,一张正在制作的桌子和一张完成的桌子波粒二象性原理,是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一张正在制作的桌子不是桌子,但这张桌子的组成部分是已经存在的东西。桌子从无到有的变化贝语网校,依赖于那些已经存在的组成部分。
可以说,不存在表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中间状态。
事物内部的“变化”不是“存在”与“不存在”的中间状态,而是存在事物本身的内部变化。
排中律在逻辑推理中的作用
在逻辑和哲学中,排中律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对事实、概念、命题的存在作出明确的判断,避免产生歧义或“蒙混过关”。
【决定论】排中律要求逻辑论证中的任何对象、概念或命题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没有其他的可能性。这种确定性保证了论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不能讨论不存在的东西,也不能讨论那些伪概念和伪命题。
【规范性】排中律能促进语言和文字的规范性。语言和文字是抽象思维发展的结果,只有遵循排中律,才能清楚、准确地描述事物的存在,从而避免语言和文字造成的逻辑混乱和似是而非,避免在表达思想观点、为自己的思想观点进行论证过程中出现逻辑谬误。
【发现不合理之处】排中律有助于发现逻辑论证中的不合理之处。如果一个事物、概念或命题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时以两种方式存在(例如阿黄既是猫又是狗,或一个概念或命题同时表达两种不同含义),就违反了排中律,说明逻辑论证存在不合理之处或矛盾之处(注:也违反了矛盾律,矛盾律本质上是排中律和同一律在描述事物属性方面的延伸),必须重新审视论证的逻辑结构。
延伸讨论:什么是剩余价值?
马克思理论中的剩余价值是指在剥削制度下,统治阶级剥削劳动者,而劳动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报酬的差额,也就是“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一文中讨论了这一点:
“我们假定,在劳动力出卖中,一天劳动力的价值等于三先令,六小时劳动体现在三先令中,因此,这一劳动量是生产工人每日生活必需品所必需的。现在,我们的纺纱工工作一小时……因此,在六小时内,棉花吸收了六小时的劳动时间。同样数量的劳动时间体现在三先令金中……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并不属于劳动力的卖者,正如石油的使用价值,在卖出之后,并不属于石油商人一样。货币所有者已经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一天的劳动,也属于他。劳动力一天只用半天的劳动来维持,但它仍然可以工作一整天,可以工作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是其一天本身价值的两倍,这对于买者来说当然是一件特别的幸福,但对于卖者来说却不是一件坏事。
我们的资本家事先就知道这一点。所以他笑了。因此,工人在车间找到的不是6小时劳动过程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而是12小时劳动过程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如果6小时劳动吸收10磅棉花并将其转化为10磅纱,那么12小时劳动就会吸收20磅棉花并将其转化为20磅纱。“1953年版,1963年第10次印刷。P186-190
这就是马克思《资本论》中“剩余价值”的核心,也是资本家无偿侵占工人“剩余价值”的核心。简单来说就是:
3先令:工人的卖价(工资)=生活必需品的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工人工作12小时。12小时-6小时=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
马克思根据这个定义,推论出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其中6小时是必要劳动时间,6小时是剩余劳动时间,产生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就是100%,这个核心论点不成立,剩余价值自然也不成立。
马克思是一位魔术大师,他带领我们玩了一个游戏:巧妙地把3先令兑换成6个小时的时间。
值得思考的问题:
剩余价值理论正确吗?如果它不正确(不存在),那么一切以它为基础的推理还能存在吗?
本文是作者对于排中律的重新思考,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出来。个人理解中肯定有不足之处,欢迎看到文章的朋友批评指正。
如果有人收到我的《逻辑入门第一部分:基础知识》后,发现对排中律的描述有细微不同,请参考本文自行修改。对此我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