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不够|女孩遭电信诈骗后跳海自尽,首犯被判无期!
够不够|女孩遭电信诈骗后跳海自尽,首犯被判无期!
本编不是学法律的,自然没有多少话语权。法律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的条文是人规定的。从该案件上,我们看不出法律的强力震慑作为。该女孩年轻貌美,心地纯洁。在被骗后,心里经历了多少煎熬和绝望。女孩付出的是无尽的痛苦和生命!而罪犯呢?他的痛苦能达到和超过女孩吗?他居然还活着!这样的法律还公平吗?整个事件大致如下:
图为蔡某某生前照片
2018年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揭阳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前,因骗光准大学生蔡某某1万元学费导致后者跳海自尽,5被告中首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熊运江诈骗,熊运江危险驾驶,林诗雅、陈李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明慧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范治杰、高学忠、叶奇峰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被告人熊运江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被告人林诗雅、陈林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陈明慧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众多被害人的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
上诉人林诗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认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机为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数额为420万元,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只是从情理上来看,法律如果能够达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就应该使得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所谓惩罚,就应该使之所得到的痛苦和代价至少不能小于被害。普遍来说,应该明显高于被害人,而不能相反!
如今看来,法律受西方一些思潮的影响较深,以为这样便是人文主义关怀。其实,这样对那样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来说,是一种普遍性痛苦,而对犯罪分子则是一种纵容!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 全部评论(0)